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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大利亚签证拒签信中的600.211条款

2019/12/5 22:37:54      点击:

       收到澳大利亚拒签信的童鞋,可能都会注意到,在拒签信中,签证官都没有提供澳大利亚1994年移民条例(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)第600.211款规定;是因为不符合这个规定,才被拒签的。

       大家可能就纳闷了,我只是申请澳大利亚旅游签证或探亲签证,怎么会扯到澳大利亚移民法了呢?

       其实,这里所说的“移民”是广义上的移民,泛指进入澳大利亚境内的任何外国人,他们去澳大利亚的目的在所不问;并不单指拿到澳大利亚绿卡或已经入籍澳大利亚的公民。

       目前,审理澳大利亚旅游签证、探亲签证或商务签证的,主要适用澳大利亚1958年移民法(Migration Act 1958)、1994年移民条例、澳大利亚移民部公布(Gazettal information)、移民部长指示(Ministerial Directions)和签证官审理签证指导手册(PAMs)。

       而按照第600.211款规定,申请人是否确实就是在澳大利亚短期停留,去澳大利亚是否确实就是为其申请的签证有关的目的(比如说,申请旅游签证,就是去旅游的,申请探亲签证,就是去探亲的,申请商务签证,就是去开展商务活动的),签证官一般需要考量三个因素。

       而第三个因素(即any other relevant matter,其它各类相关问题),则是大部分人的拒签原因。

       具体实践中,上述其它各类相关问题,主要是指:申请人的就业状况、经济状况、家庭情况、信用、申请去澳洲的目的和停留期限,以及之前的旅游历史等。

       所以,不管是首次申请600签证,还是被拒签后申诉还是再次申请,均需要针对上述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。

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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