澳大利亚移民部长是否有权干预签证审理而直接给申请人批签证
早先,曾经有一则热门新闻,讲的是澳大利亚移民部长直接干预当事人的签证问题,最后还给当事人批了签证。
那么,是否真的是只要澳大利亚移民部长进行干预,就还可以成功取得签证呢?
我们现在假设,有一个互惠生,她现在持有的是澳大利亚旅游签证(即澳大利亚600签证);按照规定,该签证一般都会加注8101限制条款(即禁止工作)的;而该女生被发现在澳洲工作。
其签证随后被取消,但该女孩向澳大利亚行政申诉特别法庭(即ATT)提起申诉,继续待在澳洲等待申诉结果。
而申诉审查结果仍是维持原裁定,即,应取消其旅游签证。此时,该女孩向通过移民代理将该案件直接呈给移民部长审理。
这时,会是个什么情况呢?澳大利亚移民部部长是否有权力推翻这个决定呢?当事人是否可以向移民部长请求这样做呢?
实际上,移民部长(此处做扩张解释,不是单指部长本人,也包括部长办公室等机构)有一套自身的规章制度;此类规定确定了移民部的行权范围以及行权流程。
如果移民部长认为,撤销行政申诉特别法庭的裁定符合公共利益,那么,移民部长可以这样做的。
但是,如果当事人有下列情形,移民部一般不会对当事人进行有利的干预,即:
当事人没有遵守之前签证的限制条款;
当事人向移民部或其它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;
当事人在某段时间曾经是非法公民。
此外,如果当事人申请的签证,是需要在澳大利亚境外才能申请的,那么,移民部长此时基本上也不会进行干预。
移民部长一般会进行干预、考虑重审的情况有:
存在这样一种情况,如果不给予强烈同情的话,会给澳大利亚公民或其家庭(该家庭中,至少有一名成员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)造成严重的、持久性的、不可挽回的损害,或使其一直处于艰难境地;
当事人的年龄、健康和身体状况需要给予同情,如果不同情的话,会给该当事人造成严重的、持久性的、不可挽回的损害,或使其一直处艰难境地;
允许当事人继续留在澳大利亚的话,会产生极大的经济、科技、文化或其它方面的利益;
不是相关立法所预期的情况,相关立法确定不希望看到的结果,或在特定案件中,如果适用相关立法的话,会产生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结果;
澳大利亚内政部已经裁定,由于超出当事人控制的情况,当事人不能再返还母国或常驻国;
其它可能让会移民部长进行干预、考虑重申的情况。
移民部长进行干预、重申时会考量哪些因素
案件涉及澳大利亚需要遵守《儿童权利公约》方面的义务,这个必须是首先需要考量的因素,而不是在权衡了其它因素之后才考量的;
当事人继续在澳大利亚出现,是否会对澳大利亚境内的个人或澳大利亚整个社会造成威胁,是否会对澳大利亚的国际关系造成损害;
案件涉及澳大利亚需要遵守《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》方面的义务,特别是家庭团聚方面的问题;
案件是否涉及当事人品格问题,特别刑事犯罪方面的问题;
当事人遵守澳大利亚法律(特别是移民法)方面的情况;
当事人是否涉及其它案件,可能会对移民部重申的案件产生相反影响;
当事人融入澳大利亚社会的程度,以及他们已经在澳大利亚的时间,合法停留还是非法停留的在所不问。
澳大利亚移民部长干预后,一般会有什么结果
当事人请求部长干预后,仍为澳大利亚的合法非公民身份,在其请求最终确定前,仍可以合法留在澳大利亚;
当事人应确保,其旅行证件(一般是护照)在此期间依然有效;
当事人可以继续在澳大利亚与移民部交涉并协助相关问询和调查;
如果重审败诉,当事人应离境澳大利亚。
什么时候不应申请部长干预
虽然,当事人有权、也可以申请部长干预;但某些情况下,不建议、也无法申请部长干预。
除其它情况外,这些情况包括:
行政申诉特别法庭还没有就当事人的案件做出裁定,此时,是无法申请部长干预的;
部长干预请求的当事人不适格;
当事人因未能遵守签证条款而被取消签证;
当事人因未能遵守之前签证的条款而被拒签;
当事人之前因品格问题被拒签或被取消签证;
当事人可以在境内申请结婚签证;
当事人已经离境澳大利亚;
当事人当前持有E类过桥签证,且加注有8512限制条款,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境澳大利亚。
由此看来,对于本文一开始提及的案例,当事人不管有多少位高权重的朋友在澳洲,有多少位高权重的朋友给移民部长打电话、“填好言”,最终基本上都不会成功的,因为她已经违反了签证限制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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