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西兰移民局关于留学生被驱逐出境相关问题的规定
基本面上,按照新西兰移民局移民官签证审理工作手册(Operational Manual)第E3.60.a款规定,如果移民部长(实际工作中,通常为移民部长授权的移民官、签证官、使领馆签证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履行移民、签证职责的其它各类人员,并非移民部长本人)认定,存在充分理由,可以将相关临时居民签证持有人驱逐出境,那么,此类临时居民签证持有人将被驱逐出境。
上述充分理由包括但不仅限于:
1、当事人违反其签证限制条款;
2、当事人有违法犯罪行为;
3、当事人存在品行方面的问题;
4、当事人申请签证时,隐瞒相关信息;
5、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变化,不再符合其持有的签证的相关规定或标准。
技术层面上,具体到留学生场合,依据新西兰2009年移民法(Immigration Act 2009)第49条、第52条、第56条和第157条规定,以及工作手册(Operational Manual)第U7.10款规定,学生签证(也属于临时居民签证的一种,有别于永久居民签证,即移民、绿卡)持有人,即大家习惯理解的留学生,有下列情形的,将被驱逐出境:
6、留学生违反其签证上加注的限制条款(特别是出勤率、打工、保险和与其法定监护人一起生活方面的限制条款);或者,
7、留学生按照规定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在一起生活,但其法定监护人被驱逐出境,此时,留学生也需要同样被驱逐出境。
留学生被驱逐出境的,自驱逐通知送达之日起14天内,可以向移民局说明理由或进行解释,说明自己为什么不能被驱逐出境。
另外,自驱逐通知送达之日起28天内,当事留学生有人道主义方面的事由的,也可以向移民特别法庭申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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